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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保障購買預售屋消費者之權益,內政部2日公告修正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部分規定,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,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,建商違反者,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最高處30萬元罰緩,新制將於11月1日施行,其中,最受外界關注的,則是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,經查若發現預售屋建材使用爐碴,買方可以通知銀行終止撥付貸款給賣方。

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正重點

內政部公告指出6項修正條文,包含:2018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,僅限「陽台」可列入附屬建物面積;第二、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;第三、明訂水、電、瓦斯管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;第四、增列結構保固項目;第五、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面積計算方式;第六、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。

其中,新版契約規定2018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,僅限「陽台」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,此外,也落實屋簷、雨遮不計價及不登記的規定。而為避免不知情民眾購買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(石)的預售屋,影響居住品質及安全,新版契約納入賣方使用的預售屋建材不得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(石)規定,如果預售屋建材有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(石),買方可以通知銀行終止撥付貸款給賣方。

為了避免業者轉嫁費用,針對水、電、瓦斯管線相關費用負擔方式,新版契約也規定,自來水及電力的內管或外管線費用,均由賣方負擔;至於天然瓦斯的內管費用,由賣方負擔,而基地範圍外的管線費及相關費用,則由買賣雙方議定,未議定者,由賣方負擔,此外,這次修正也一併檢討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,增訂基礎、承重牆壁、樓地板、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的範圍,由賣方保固15年,以強化賣方對預售屋結構的保固責任。

另外因應建築設計實務需要,將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,包括法定停車位、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,納入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選項,最後則是將原「履約保證機制」名稱修正為「履約擔保機制」,並且將「公會連帶保證」名稱修正為「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」,以避免外界誤解是由公會擔任保證人。

內政部提醒,民眾在簽約前,應詳閱契約內容,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新制規定,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,以保障自身權益,同時也可向預售屋建案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反映,經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,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。

新聞來源: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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