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囤房稅
 

「囤房稅2.0」近期吵得沸沸揚揚,擬將原來1.5%~3.6%的房屋稅率調高至2.0%~4.8%,而且採用全國歸戶制,近期更傳出建商1年以內的新建餘屋擬適用下限稅率2%,不須依戶數累進課稅,對此財政部表示,有關該基準之戶數及稅率級距,財政部將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後審慎研議,目前尚未定案。

 

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、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,財政部依今年7月行政院會議通過的「房屋稅差別稅率2.0方案」(囤房稅2.0),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目前辦理預告程序中。

 

其中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,法定稅率調整為2%~3.6%;持有超過2年之餘屋,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 2%~4.8%。

 

財政部表示,2.0方案將「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年限在2年以內」之法定稅率下限,由現行1.5%調高至2%,已合理調高建商待銷售房屋稅負。

 

另考量建商興建房屋,可增加房屋市場之供給量,滿足住屋需求,但因購屋款項高,民眾購屋時需考慮諸多因素,多需一段時間始能作成決定,故給予建商2年合理銷售期間,若超過2年未售出即屬餘屋,應適用較高之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%~4.8%。

 

主要是希望透過稅率差距,鼓勵建商興建完成房屋2年內仍無法售出的房屋,依市場狀況調整價格,以加速出售,增加房屋供給。

  

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有其準據,以免2.0方案形同虛設,財政部進一步表示,2.0方案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該部公告之基準訂定,有關該基準之戶數及稅率級距,財政部將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後審慎研議,目前尚未定案。

 

新聞來源: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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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盈鈞副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