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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專欄

幸福・從家開始HAPPINESS BEGINS AT SINGFUJI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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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一生一次之「出售前1年」及一生一屋之「出售前5年內」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,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,原以「訂約日之前1日」往前推算1年或5年期間,依最新財政部112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令釋,改以「訂約日」為推算之基準日。新令基準日規定詳如下:

一、出售土地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者,以訂約日為準;逾30日始申報,以申報日為準。
二、法院拍賣土地,以法院拍賣日為準。
三、法院判決移轉土地,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。
四、拆除改建出售之土地,以核准拆除日為準。當事人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之證明文件,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以「實際拆除日」為準。
五、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,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,有關「出售前1年」及「出售前5年內」期間之計算,適用前揭之基準日,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。

該局舉例說明,民眾陳先生如於112年12月5日立契出售土地,且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依限申報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%核課,則查核有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為111年12月6日至112年12月5日止,如於此期間均無營業出租,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,請民眾特別注意。

此外,新令亦對拆除改建中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,有關於該地「辦竣戶籍登記」重新規範,與前揭有無營業使用或出租相同基準,可以「核准拆除日」或「實際拆除日」為認定標準。

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,歡迎利用該局總(分)局電話查詢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
資料來源:財政部稅務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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