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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房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該局最近曾接獲轄區內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,民眾將所購買之房屋土地出售,已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,為何仍要前去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?

該局表示,因該位民眾出售名下多筆房地,且於某地設有招牌並僱用員工處理出售房地事宜,已符合營業稅法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之條件,依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,對於個人購屋出售或將原持有房地出售,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,應依法課徵營業稅: (一)設有固定營業場所(有形營業場所,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)。 (二)具備營業牌號(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)。 (三)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。 (四)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,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,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,不在此限。

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,如有上列情形,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,以免事後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。另外,符合上述條件且已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,若已用個人名義申報房地合一稅者,請向當初申報房地合一稅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撤銷,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,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。

新聞來源:經濟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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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瑋恆經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