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幸福・從家開始HAPPINESS BEGINS AT SINGFUJI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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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房客租到凶宅決定提前解約,遭房東沒收押金,為遏止此事,立委修法規範,若出租人未告知凶宅,承租人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,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,並建議消保處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,在屋況說明的地方加入凶宅選項,若出租人未主動揭露,承租人可提告要求賠償

凶宅價格往往僅有市價的六成,近年吸引不少民眾投資,又因租賃不需主動揭露是凶宅,投資客選擇低價買入後重新裝潢再出租,尤其是地段好的凶宅,只要租金低於當地市價,又沒被發現是凶宅,通常都會很有賺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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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表示,近年來因房價高漲,租的人比買的多,因此衍生不少租屋糾紛事件。然而租屋市場不如買賣住宅法令規畫完善,為使租屋市場妥善規範,應主動揭露住宅之適當資訊,不僅能使租賃市場健全發展,也能讓承租人更安心。

江啟臣說,為避免後續衍生退租扣押租金或賠償等民事糾紛案件,他參照內政部關於凶宅之函釋,擬修正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」第11條,於締約前未揭露而難以居住者得提前終止契約,並考量社會型態良多,為避免掛一漏萬,或以反面解釋造成無法提前解約,援增訂例示條款,其他影響承租人安全或健康之瑕疵亦得提前終止契約。

不過,江啟臣認為,此修法雖然可以保護承租人不必賠償,但因為沒有規定房東要「主動」揭露凶宅資訊,因此建議消保處修正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在「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」上加註凶宅之選項,如果租賃房屋是凶宅而出租者未主動勾選揭露,承租人可提告求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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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志鴻副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