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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
王太太日前收到稅捐處公文通知,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,自住房屋且無出租或營業為何會改課,感到疑惑,遂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?

稅捐處表示: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備3條件為:
1.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。
2.一處及面積限制: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以一處為限,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,非都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。
3.自用房屋並辦竣戶籍: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
若將戶籍全戶遷出,即使仍住在該址,也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,因自用住宅用地是以戶籍登記與否為條件之一,而不是以實際居住為要件。經瞭解王太太、先生及小孩原設籍該處,但為了小孩跨區就學將全戶戶籍皆遷出,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規定。

該處特別呼籲,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,一般用地稅率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,兩者相差4倍以上,為確保納稅人自身的權益,戶籍遷出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至少1人於戶籍地,否則地價稅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。其他如請領老人年金或就業需要等因素將戶籍遷出,也是一樣的情況。


文章來源:MyGoNews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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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志鴻副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