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幸福・從家開始HAPPINESS BEGINS AT SINGFUJI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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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王鈞生/台中報導]
不少租屋族會找人合租房屋以節省租金,但若遇上室友因故搬遷,就得另找租客分攤租金,自然順理成章變「二房東」。專家提醒,得仔細了解新租客背景,並先取得原房東同意,不然容易變成「夾心餅乾」。

日前新北市板橋就發生一起轉租糾紛,承租人將其中1間雅房分租給一對從紐約來台的老外情侶,沒想到新租客不僅不遵守住房規定,生活習慣還相當不好,入住2個半月後,室友忍無可忍,返還租金及押金後才把這對情侶「請走」,留下的屋況殘局還得自己收拾,可謂得不償失。 

根據《民法》規定,新租客所產生的房屋損害,得由原承租人處理,因為原承租人與房東是一般租賃契約關係,並不因後續轉租而產生租賃關係,因此轉租後產生的糾紛,對於承租人比較吃虧,容易面臨兩難困境。

承租人也不是想轉租就轉租,得留意是否是「合法轉租」。依照《民法》443條,未經出租人同意下,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轉租給其他人,但如果租賃物屬於房屋的話,房客可以將一部分的房屋轉租給別人。

中信房屋中彰投駐區經理楊乾意說:「建議先行告知原房東,不僅表達尊重,也可再次確認契約是否有不得轉租的規定。」

另一方面,由於房東跟新租客並無租賃關係,若是房租調漲或是契約更動,也得由承租人進行協調,取得雙面同意。台灣房屋法務羅珮瑄建議,轉租後還是得跟新房客訂定契約,才能保障自身權益


文章來源:蘋果即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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