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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]
稅捐機關表示:有民眾反應房屋已辦理拆除,因未向稅務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,事後收到繳款書時,卻發現房屋已拆除仍需繳納房屋稅。雖已即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,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,所以僅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稅籍,並自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。
 
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,依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,房屋拆除至不堪使用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。若納稅人未向稽徵機關申報,除非日後可以提出實際拆除日期等相關證明文件,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。如房屋屬於保存登記建物,請一併向地政機關申請滅失登記。

文章來源:MyGoNews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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