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幸福・從家開始HAPPINESS BEGINS AT SINGFUJI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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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陳佳祺/台北報導]
讀者曹小姐來信詢問《蘋果》,表示房租租約過期半年,積極找房東想續約但房東一直沒來簽約,但現在因為身體的問題,不方便說搬就搬,這樣哪天房東突然要趕走我們怎麼辦?

聖安法律事務所律師呂承翰表示,如果房東在租賃契約期滿後,沒有立刻反對不續租給房客的話,通常會依照《民法》451條的規定,直接成立不定期的租約,如果房東對於不定期租約的房客想要收回房屋的話,必須要符合《土地法》100條的6款事由才可收回,但房客若要違反這6款事由其實並不是這麼容易,所以反而是房東要需要留意,避免合約變成不定期租約,而對於房東不繼續簽租約,房客其實不用過於擔心。

律師補充,租約變成不定期租約後,以下這6種狀況可能會被要求收回房子。第1是房東要自住或重建,第2是發現承租人未經同意當起二房東,第3是承租人未繳房租,用2個月的押金來抵銷後,且又積欠2個月未付租金,第4是發現承租人違法使用租賃空間,第5是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,第6是租賃空間有損毀卻不願修繕,只要發生其中一項,房東都有權可收回租賃處。


文章來源:蘋果即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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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麗娟副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