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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]
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產生損益時,究竟應列入哪個年度申報所得稅?是簽約日年度?收款日年度?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?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,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,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,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,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,已實際交付者,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。
 
該局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201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,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完工案場中有1戶房屋未列入申報,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,房屋尾款在2016年1月才交付,實際交屋日期為2016年,故未於2015年列報該筆房屋銷售收入。惟經該局查核,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為2015年12月31日,因此,該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2015年度,而非收取價金之2016年度,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,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。
 
國稅局提醒,公司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,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,無論有無現金收付,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,當出售不動產之簽約日、所有權移轉登記日、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,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,影響自身權益。


文章來源:MyGoNews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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