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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楊佳真/採訪報導]
我住在自家土地的地上物3、40年,只有土地權狀、沒有房屋權狀,幾年前搬離後卻發現房屋稅被人代繳,如何主張房子所有權?

李佳芬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李佳芬表示,此案可能是長輩過世後,子孫一直沒有去做繼承登記,因此稅籍還是在前一手、或前前一手身上,建議可以用土地所有權人的名義,去稅捐稽徵處申請地上物的房屋稅稅籍。

李佳芬解釋,「如果地上物屬於他人,由於地上物的長期使用已是既定事實,可能房屋稅也由他們繳交,基本上要請對方拆屋還地,只能透過訴訟的法律程序,或用買賣的方式,把地上物所有權人買回。」

「一般來說,地上物誰的名字,房屋稅單就是寄給誰,基本上房屋的所有權應該是屬於納稅義務人。」她強調,「房屋如果未辦保存登記,等於房屋與土地屬不同人所有,則當事人間必然一開始就有一定法律關係之安排(沒有的話可能屬於無權佔有),可能為物權(如地上權)或債權(如租賃權或使用借貸),日後房屋或土地經過轉讓,使用權源便不存在,土地所有人就可主張拆屋還地。」


文章來源:蘋果即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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