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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房地王/胡兆陽報導】
俗話說:「夫妻本是同林鳥」,本來應該彼此共患難的佳偶,卻常常變成「大難來時各自飛」的怨偶,最近演藝界就出現幾個夫妻失和之後,為了房地產的產權關係而產生糾紛例子。其實,不論是從「價值」還是「價格」的角度來看,房地產都是個人相當重要且龐大的資產,因此夫妻失和之後,每個人捍衛自身應有的權益也就無可厚非。 


不過,如果民眾能夠在婚前、婚後、或出資購屋前、購屋後,先行暸解以下兩種常見的產權法律問題,就能夠把這些房地產的產權爭奪糾紛降到最低,以平和的方式結束婚姻:

婚前購屋為個人所有
首先,結婚前個人所買下的房子,產權當然就屬於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財產,法律上不會因為結婚之後,這棟房子就變成夫妻共有的財產,這是為了要保障個人婚前的財產支配權。


比較有爭議的部分在於:假設妻子在婚前用數百萬元的自備款買了自己的房子,結婚之後的房屋貸款卻全部是丈夫在繳納的,萬一夫妻失和,丈夫向法院要求也應該擁有這棟房子的部分所有權,這樣的要求是否成立?

法界人士表示,除非妻子結婚之後完全沒收入、或是與丈夫薪資收入差距甚大(所以無支付房貸的能力)、或是丈夫能出示每一筆從自己帳戶匯款繳納妻子名下房貸的證明,否則法院可能認定丈夫付給妻子的錢是家庭生活費,而非單純是「繳納房貸」,所以即使離婚之後,法院仍然會把房子的產權判給妻子。


婚後購屋並非必定共同擁有
比較多的民眾是結婚之後才有能力購買房子,而且大部分的夫妻也不會去明文簽定哪些財產(例如房子、車子)屬於誰的?這個時候就是依法定的財產制度來認定,也就是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?就屬於誰的,也就是擁有房子的管理權、使用權、處分權。
換句話說,不論夫妻的婚姻關係還在不在,個人想賣房子都不需要經另一半的同意、許可。至於個人債務也是夫妻各自承擔,所以不會發生「配偶的債務要由另一方承擔」的情況,這樣也可以避免夫妻做到「假離婚」的地步。


文章來源:房地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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